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行为,遏制技术负责人业绩和企业业绩造假,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委巡视整改要求,现就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技术负责人业绩及企业业绩批前审查和批后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批前业绩审查
(一)企业资质申报的技术负责人业绩和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以下简称企业业绩),通过《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以下称省监管系统)、《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进行查询。
(二)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所申报的技术负责人业绩在全国平台或省监管系统或省平台可查询,且显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与企业资质申报的技术负责人一致的,对该技术负责人业绩予以认定;对于未显示或显示不一致的,该技术负责人业绩不予认定。
(三)企业申请其他类别资质所申报的技术负责人业绩,由企业及其技术负责人对该业绩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提交施工合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后,该技术负责人业绩予以认定。
(四)企业申请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承包资质所提交的企业业绩,按下列要求审查认定:
1.业绩项目在省监管系统可查,且有关技术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该业绩予以认定。
2.业绩项目在省监管系统可查,但因有关技术指标缺失或不明晰导致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可以补充提交相应材料。经审查,补充材料可以证明有关技术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该业绩予以认定。
3.业绩项目在省监管系统不可查,属于在省平台或全国平台可查、且有关技术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补录业绩,企业提交资质申请时,需提交业绩项目施工合同(若属于招标项目,还需同时提交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经审查,企业提交材料与平台查询的有关情况一致的,该业绩予以认定。
二、强化批后业绩核查
(一)对于资质申报补录业绩,资质审批部门应在资质批后,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委托业绩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其中:省外补录业绩,发函商请项目所在地省级住建部门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二)对于业绩项目在省监管系统可查,但因有关技术指标缺失或不明晰导致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企业通过补充提交材料证明有关技术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业绩项目,资质审批部门应在资质批后,委托业绩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三、依法查处业绩造假
(一)对于业绩弄虚作假的企业,撤销已批资质,依法予以处罚,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按规定予以信用扣分。对该企业今后有关资质申请不再适用承诺制审批。
(二)对作出虚假承诺的技术负责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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