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及《福建省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闽政〔2022〕15号)精神,为进一步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现对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保证金政策措施进行优化调整,具体如下:
一、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建设单位不得拒绝建筑业企业以保函(保险)形式缴交的投标、履约及工程质量保证金。
二、进一步推广以电子保函形式缴交投标保证金,提高我市投标电子保函缴交比例,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免收投标保证金。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对信用较好的建筑业企业,招标人可免收或适当降低其投标保证金缴交金额,具体见附表。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信用较好的建筑业企业,招标人可适当降低其履约保证金缴交比例,具体见附表。
四、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企业,若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没收投标保证金或履约违约情形的,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的金额缴足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
招标人发现以上企业出现违约情形的,应及时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报告。
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违约企业进行处理。新招标项目违约企业不再享受保证金的优惠政策,并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发文之日及以后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招标项目应当按本通知执行。鼓励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市之前的工程建设领域有关保证金优惠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信用优良企业投标及履约保证金调整比例一览表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厦门市水利局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厦门港口管理局
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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